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李水源法官陳秋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