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5號原告啟翔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江東原 律師 邱靖貽 律師複代理人 柯一嘉 律師被告偉鎔縫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舉發案名稱:柱筒型縫紉機的送料裝置,被舉發案案號:000000000號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此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專利法第90條第1項、第10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被告侵害其新型專利權柱筒型縫紉機的送料裝置為由提起民事訴訟,惟被告已就該專利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舉發,被舉發案案號:000000000號,有被告提出專利舉發申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1月5日(96)智專一(二)15033字第09640036090號函可稽,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系爭專利權是否成立為據,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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