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富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乙○○
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二庭法官欄法官梁哲瑋」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王沛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王怡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