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繁治 訴訟代理人 侯勝騰 被告弘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炳生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 律師兼前一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芬 前一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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