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25號聲請人 賴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汪亦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108年12月1日44,045元Z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