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50號原告 柯慧妤 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 律師被告 張龍威
王唯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5頁第30行關於「3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0萬元」。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