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2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戰國 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0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8,2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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