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69號原告 李慶發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被告上佶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維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佶銘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上佶銘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0,000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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