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 顏妤安
顏竩 顏秀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燕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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