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66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訴訟代理人 顏靜媚 被告 廖秋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有約定書第1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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