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37號上訴人 涂順裕 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榮興 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葉梓銓 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鍾子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