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3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德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22日│103年5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3709│署103年度偵字第3462││││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204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30日│103年7月1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204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92號│││判決││││││├────┼──────────┼──────────┼──────────┤││判決│103年7月15日│103年7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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