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87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叁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9年8月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54,110元未給付,其中52,111元為消費款;999元為循環利息;1,000元為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2年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92年8月25日起至99年8月25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14.25%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至99年8月24日止累計43,827元正未給付,其中42,309元為本金;1,404元為利息;11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92年4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約定自92年4月1日起至100年4月1日日止按月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8.25%非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至99年8月24日止累計17,457元正未給付,其中12,863元為本金;1,075元為利息;3,51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52,111元│99年8月6日起至│百分之20││1││清償日止││├─┼─────────┼──────────┼──────┤││42,309元│99年8月25日起至│百分之14.25││2││清償日止││├─┼─────────┼──────────┼──────┤││12,863元│99年8月25日起至│百分之18.25││3││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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