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339號債權人高雄市仁武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文賢 債務人 許世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柒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第四條所載,㈠機動利率:約定以貴會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為指標利率…指標利率依貴會牌告之調整日機動調整,⒈借款期間均為指標利率固定加碼0.73﹪,又依債權人提出之牌告利率表,債務人違約時即民國108年3月28日,指數型房貸利率為年利率1.09﹪,則債權人請求逾年息1.82﹪(1.09﹪+0.73﹪=1.82﹪)部分,與上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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