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93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理胡 (即 許瑛蘭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桃院102年司繼字第967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呂理胡(即許瑛蘭之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