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雄補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朱玉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夏蘭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87,000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人起訴之請求,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