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4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4994號債權人江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景胤 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陳報合法之聲請狀,如債權人已變更法定代理人,並請陳報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經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系統查詢結果,法定代理人為乙○○○)。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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