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4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4988號債權人經濟部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許坤立 律師債務人寰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乙○○
3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寰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寰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公司章程。
二、債務人寰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
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