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39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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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告 鄭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39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9月28日上午09時4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周玉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壹仟貳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玉茹
法 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