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803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蘇添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豊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486號),惟被告豊圳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被告租用門號設備契約相關資料。

㈢、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洪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