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9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劉浩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可非藝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百鈞 人號4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汪敏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叁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