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9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葉素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曼玲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03,358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8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謝佩欣附表:
44,600元/平方公尺(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98.73平方公尺(28.36平方公尺+46.31平方公尺+0.58平方公尺+23.48平方公尺)=4,403,3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