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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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43號原告 杜中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泉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1,2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湘美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㈠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9年9月7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4.379元。
㈡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472,990元,即新臺幣2,071,223
元(計算式:4.379×472,990=2,071,223.21,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