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272號原告新協群國際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414元,應繳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3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三)提出被告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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