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調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翟寶瑜 即北大槐樹景觀工程行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再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前
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務所設在宜蘭縣蘇澳鎮,業據載明於聲請狀,經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