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44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志銘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倒數第四行關於「詐欺取財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業務侵占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三」倒數第4行關於「詐欺取財罪」之記載,顯係誤繕所致,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業務侵占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王憲義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