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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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凌盛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珠 相對人允盛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下稱本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聲請返還土地等強制執行事件,現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01年度司執字第3403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中,惟相對人據以請求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即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43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已經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請求廢棄,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再易字第3號(下稱系爭再審事件)受理中,則依本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即有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等語。經查,聲請人提起系爭再審事件,業經本院駁回乙節,有判決正本附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吳新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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