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46號上訴人春元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南雄
參加人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 黃啟川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
王進勝 律師被上訴人泰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王金珍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 律師複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受命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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