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60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彭麗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玖仟零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零壹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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