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0號聲請人雲林縣臺西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水定 相對人 吳量
吳 鄭美珠 吳長億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紀錦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吳鄭美珠 、相對人吳量、第三人 吳周勇 於民國(下同)83年12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25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12月13日起至103年12月1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吳量於95年3月15日邀同第三人吳周勇、 吳瑞光 、 丁文通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536,000元,詎自102年7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153,78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暨約定書、貸款分戶帳卡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3年4月23日雲院通非平決103年度司拍字第40號函通知相對人吳鄭美珠、相對人吳量、相對人吳長億(兼吳周勇之繼承人)、第三人吳瑞光、第三人丁文通、第三人紀錦惠(即吳周勇之繼承人)、第三人 吳冠伶 (即吳周勇之繼承人)、第三人 吳佩吟 (即吳周勇之繼承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聲請之事實屬實,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原屬吳周勇應有部分於96年1月25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吳長億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4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麥寮鄉│豐興││0000-0000│養│7487.15│全部│吳鄭美珠、吳量、吳長億應有部分││0│││││││││各1/3││1││││││││││├─┼───┼────┼───┼───┼────────┼─┼──────┼───────┼───────────────┤│0│雲林縣│麥寮鄉│豐興││0000-0000│旱│4963.93│全部│吳鄭美珠、吳量、吳長億應有部分││0│││││││││各1/3││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