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慶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104年度緩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鐮刀1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黃慶章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
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於000年0月
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