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三三五號
原 告 甲○○
戊○○
共同訴訟代
理 人 湯瑞科 律師
被 告 乙○○○即 藍瑞
兼右一人訴
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貳拾貳萬元,原告戊○○新台幣玖萬元及均自民
國八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三三五號
原 告 甲○○
戊○○
共同訴訟代
理 人 湯瑞科 律師
被 告 乙○○○即 藍瑞
兼右一人訴
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貳拾貳萬元,原告戊○○新台幣玖萬元及均自民
國八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