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89年度屏簡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三三五號
  原   告 甲○○
        戊○○
  共同訴訟代
  理   人  湯瑞科 律師
  被   告 乙○○○即 藍瑞
  兼右一人訴
  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貳拾貳萬元,原告戊○○新台幣玖萬元及均自民
國八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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