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七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罰金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又被告於為上開
未指定犯人誣告犯行後,嗣於 徐雅柔雷振英 被訴竊盜系爭機車一案,檢察官訊
中即自白前揭犯行,應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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