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八二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溫金賀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
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與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