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四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零
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玖
佰伍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劉錫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