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陳建勳
施美玲 被告 蘇凰任
陳佑安 游孝明 黃庭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程克琳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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