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17號

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界灯

代理人 楊怡妮

債務人 陳美妙

陳旭良

一、債務人陳美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6,652元,及自民國

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百分之1.915計算,並自民國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309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依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會基準利率百分之2.953加五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美妙、陳旭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百分之1.415計算,並自民國11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309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依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會基準利率百分之2.953加五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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