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76號

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劉勇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3,735元,及其中39,328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39328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54407元,共計93735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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