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屏小字第609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月 4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凃春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