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4年度旗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旗補字第1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1,751,900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台幣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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