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甲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忠樑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2,500元,應
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
繳2,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被告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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