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