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50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甲○○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移轉管轄
,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零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柒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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