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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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 吳戴月卿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係主張被告應將坐落於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則請求被告返還土地於全體共有人,應以需拆除之地上物所佔土地面積為準,亦即應以原告主張之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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