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9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世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世雄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蘇世雄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顏麗芸附表:受刑人蘇世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施用第│有期徒刑│101年1月15│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簡│101年4月│臺灣│101年度簡│101年5月│彰化地檢│││二級毒│3月,如│日│1年度毒偵│彰化│字第592號│18日│彰化│字第592號│15日│101年度│││品│易科罰金││字第269號│地方│││地方│││執字第23││││,以新台│││法院│││法院│││54號││││幣1千元│││││││││││││折算1日│││││││││││││。││││││││││├─┼───┼────┼─────┼─────┼──┼─────┼────┼──┼─────┼────┼────┤│2│施用第│有期徒刑│100年4月23│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簡│101年5月│臺灣│101年度簡│101年5月│彰化地檢│││二級毒│3月,如│日│1年度撤緩│彰化│字第766號│7日│彰化│字第766號│29日│101年度│││品│易科罰金││毒偵字第│地方│││地方│││執字第││││,以新台││44號│法院│││法院│││2778號││││幣1千元│││││││││││││折算1日│││││││││││││。││││││││││├─┼───┼────┼─────┼─────┼──┼─────┼────┼──┼─────┼────┼────┤│3│施用第│有期徒刑│101年3月3│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簡│101年5月│臺灣│101年度簡│101年6月│彰化地檢│││二級毒│3月,如│日│1年度毒偵│彰化│字第836號│31日│彰化│字第836號│19日│101年度│││品│易科罰金││字第534號│地方│││地方│││執字第││││,以新台│││法院│││法院│││2945號││││幣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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