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6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7月、15年6月、15年6月、15年6月及15年6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②至⑤等4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在案,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17年7月之範圍,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附表:
┌─────┬───────────┬───────────┬───────────┐│罪名│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6月│├─────┼───────────┼───────────┼───────────┤│犯罪│97年10月26日18時許│97年9月30日16時31分│97年10月12日15時35分││日期││││├─────┼───────────┼───────────┼───────────┤│偵查機關│雲林地檢署97年度│雲林地檢署97年度│雲林地檢署9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97號│偵字第5547、5626號│偵字第5547、5626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31號│97年度訴字第1328號│97年度訴字第1328號││事├───┼───────────┼───────────┼───────────┤│實│判決│98年2月6日│98年2月6日│98年2月6日││審│日期││││├─┼───┼───────────┼───────────┼───────────┤││法院│台南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264號│98年度台上字第3226號│98年度台上字第3226號││││(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式)││判├───┼───────────┼───────────┼───────────┤│決│判決確│98年5月26日│98年6月11日│98年6月11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署98年度│雲林地檢署98年度│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第1389號│執字第1368號│執字第1368號│││★原附表之內容錯誤處│││││,更正如本附表編號│││││①至⑤所示。│││└─────┴───────────┴───────────┴───────────┘┌─────┬───────────┬───────────┬───────────┐│罪名│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6月│下││││││├─────┼───────────┼───────────┼───────────┤│犯罪│97年10月17日7時56分許│97年10月19日13時17分│空││日期││││├─────┼───────────┼───────────┼───────────┤│偵查機關│雲林地檢署97年度│雲林地檢署97年度│白││年度案號│偵字第5547、5626號│偵字第5547、5626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328號│98年度訴字第1328號│││事├───┼───────────┼───────────┼───────────┤│實│判決│98年2月6日│98年2月6日│││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3226號│98年度台上字第3226號│││││(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判決確│98年6月11日│98年6月11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署98年度│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第1368號│執字第13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