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7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7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7628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聲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務人聲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
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並陳報其已否清算完結;如否,請陳報其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如已聲報,請提出法院之裁定,並補正清算人之記載;如未向法院聲報,除公司章程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補正清算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章程、全體股東名冊及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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