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98號原告 段國强 被告 楊永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姓名「 段國強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段國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事件之判決亦準用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