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53號上訴人 李美純 即被告 陳朝益
高鐸霖 林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文章 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捌仟陸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惠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