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緝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認乙○○向警方告密,使其遭警方查獲毒品及子彈案件,欲要求乙○○賠償其損失,與 鍾尚倫 及某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小賓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傷害、妨害自由及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7年10月14日上午8時40分許,由被告甲○○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鍾尚倫及「小賓」,至桃園縣○○鄉○○○路○○號乙○○公司倉庫前,推由「小賓」手持不詳槍枝勒住乙○○脖子,鍾尚倫抓乙○○腳部,甲○○則持木棍毆打乙○○頭部及腹部,以此強暴方式將乙○○強押上車後,在車上以外套將乙○○頭部矇住,並持不詳槍枝抵住乙○○喉嚨,恐嚇乙○○不准亂叫,將乙○○載至桃園縣平鎮市○○路○○○號7樓之2,即將抵達該處時,「小賓」另以膠帶將乙○○眼睛矇住,及雙手反綁在後,至該處時,甲○○及「小賓」共同對乙○○拳打腳踢,並持鐵棍、木棍等物毆打乙○○全身上下。翌日,甲○○與鍾尚倫載乙○○至桃園縣中壢市陽明醫院,逼迫乙○○扛起當時其被查獲毒品及製毒器具之罪責及簽下「雙方因處理債務糾紛,未對乙○○施用暴力」等內容之和解書、面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本票1紙,乙○○因心生畏懼,答應上開要求後,於同日晚上8時30分許,始獲釋放。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以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業於99年7月16日因神經性併低血容性休克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99年度他字第108號卷),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法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黃裕民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